2015年6月24日 星期三

行車記錄器 Event data recorder,EDR具法律效力

台灣背景移民,返美時多半會買一台灣行車記錄器裝車上有關其法律效力長期以來重說紛紜,主要是質疑美國是否接受其為證據,按照律師說法影像說話多少有說服力,其實是可以建議的隨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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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律師戴禺律師說,行車記錄器可裝的位置,是在車子擋風玻璃前後,不能擋到視線;接著記錄器影響不能觸及隱私。所以,行車記錄器錄下來的影像,發生車禍可以作官司證據,但如何得到影像的過程、亦即證據流程Chain of custody,律師應該要清楚。

他舉例說,一位台灣移民的休旅車被闖Stop sign的車子撞,車主在車前、後都裝行車記錄器,也確實拍下後車違規事實,這份影像可證據,只要委託人在證據交給律師過程必須清楚交代,包括透過幾手轉交、確認無竄改

假日常載妻女出遊的趙先生,裝行車記錄器一年多。他說,幾年前一次重大車禍,未找警員處理被反咬一口對簿公堂,幸而法庭調出轄區交通號誌的側錄影像,拍下車禍過程才讓他脫身,從此深感「影像存證」必要。因此,上網花100多元買行車記錄器,他說,不管錄影侵犯隱私或遊走法律邊緣,為免交通事故投訴無門或蒙受損失,寧可裝行車記錄器讓自己安心。

住核桃市的謝先生,一年前在台灣花5000元台幣(約160美元)購行車記錄器。幾個月後,靠著行車記錄器影像,為他在車禍糾紛討回公道。他說,對方是駕車闖紅燈卻硬栽贓,指稱自己違規在先,現場調出行車記錄器影像,才讓肇事者啞口無言認賠。他說,幸虧有這裝置,才能在法律上占得先機。

在網路販售行車記錄器的陳先生說,這類產品在台灣普及,特別在保險理賠、釐清究責發揮作用,銷路相當好。不過,在美國仍屬起草階段,特別是可能被追究的侵犯隱私權,民眾選購時多半採保守態度,因此業務推動面臨困難。

律師鄧洪表示,行車記錄器安裝按加州交通VC 26708法規,位置比照GPS衛星導航系統,得裝於擋風玻璃兩側,另這類機器側錄時車內得告同車乘客,所有對話可能被收音,這是使用裝置時,避免侵犯他人隱私權的作法。鄧洪表示,車禍與糾紛發生,以證據學觀點,行車記錄器所拍畫面,與民宅外、商場的防盜攝影機一樣,只要拍的是公共場所,便具合法性可在法庭使用,無觸法疑慮。

律師蔡玟慧則解釋,行車記錄器的畫面能否當呈堂證據,必須看其安裝的基礎性(Established Foundation),提出的畫面得合乎證據法規定。換句話說,在未告知條件或偷拍下並不能當首要證據。她舉例說,若卡車公司未告知司機私自安裝行車記錄器,司機在車內的對話、行為均被收錄,在使用方式上就屬違法,不能當證據。另外,收錄的時間是否和事故發生相符,也是另一個得注意的地方。

保險業者張國興也是行車記錄器用戶,他說,曾考慮買十幾套送給親友客戶,但發現這裝置恐陷受贈者不當使用侵犯隱私而作罷。他說,美國法庭、保險公司對依賴行車記錄器影像來釐清權責、判案仍無足夠例子,加上可能性惹出的隱私爭端,無法打開市場,必須靠時間才能讓此地保險業、保戶接受行車記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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