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背景移民,返美時多半會買一台灣行車記錄器裝車上,有關其法律效力長期以來重說紛紜,主要是質疑美國是否接受其為證據,按照律師說法影像說話多少有說服力,其實是可以建議的隨車工具。
執業律師戴禺律師說,行車記錄器可裝的位置,是在車子擋風玻璃前後,不能擋到視線;接著記錄器影響不能觸及隱私。所以,行車記錄器錄下來的影像,發生車禍時可以作官司證據,但如何得到影像的過程、亦即證據流程(Chain of custody),律師應該要清楚。
他舉例說,一位台灣移民的休旅車被闖Stop sign的車子追撞,車主在車前、後都裝行車記錄器,也確實拍下後車違規事實,這份影像可當證據,只要委託人在證據交給律師的過程必須清楚交代,包括透過幾手轉交、確認無竄改。
假日常載妻女出遊的趙先生,裝行車記錄器一年多。他說,幾年前一次重大車禍,未找警員處理被反咬一口對簿公堂,幸而法庭調出轄區交通號誌的側錄影像,拍下車禍過程才讓他脫身,從此深感「影像存證」必要。因此,上網花100多元買行車記錄器,他說,不管錄影侵犯隱私或遊走法律邊緣,為免交通事故投訴無門或蒙受損失,寧可裝行車記錄器讓自己安心。
住核桃市的謝先生,一年前在台灣花5000元台幣(約160美元)購行車記錄器。幾個月後,靠著行車記錄器影像,為他在車禍糾紛討回公道。他說,對方是駕車闖紅燈卻硬栽贓,指稱自己違規在先,現場調出行車記錄器影像,才讓肇事者啞口無言認賠。他說,幸虧有這裝置,才能在法律上占得先機。
在網路販售行車記錄器的陳先生說,這類產品在台灣普及,特別在保險理賠、釐清究責發揮作用,銷路相當好。不過,在美國仍屬起草階段,特別是可能被追究的侵犯隱私權,民眾選購時多半採保守態度,因此業務推動面臨困難。
律師鄧洪表示,行車記錄器安裝按加州交通VC 26708法規,位置比照GPS衛星導航系統,得裝於擋風玻璃兩側,另這類機器側錄時車內得告知同車乘客,所有對話可能被收音,這是使用裝置時,避免侵犯他人隱私權的作法。鄧洪表示,車禍與糾紛發生,以證據學觀點,行車記錄器所拍畫面,與民宅外、商場的防盜攝影機一樣,只要拍的是公共場所,便具合法性可在法庭使用,無觸法疑慮。
律師蔡玟慧則解釋,行車記錄器的畫面能否當呈堂證據,必須看其安裝的基礎性(Established Foundation),提出的畫面得合乎證據法規定。換句話說,在未告知條件或偷拍下並不能當首要證據。她舉例說,若卡車公司未告知司機私自安裝行車記錄器,司機在車內的對話、行為均被收錄,在使用方式上就屬違法,不能當證據。另外,收錄的時間是否和事故發生相符,也是另一個得注意的地方。
保險業者張國興也是行車記錄器用戶,他說,曾考慮買十幾套送給親友客戶,但發現這裝置恐陷受贈者不當使用侵犯隱私而作罷。他說,美國法庭、保險公司對依賴行車記錄器影像來釐清權責、判案仍無足夠例子,加上可能性惹出的隱私爭端,無法打開市場,這必須靠時間才能讓此地保險業、保戶接受行車記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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